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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发商“一房二卖” 购房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发表于2011-08-13

市民刘先生通过党报热线QQ咨询,去年底,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预付了房款,但未办理预售登记。今年初,得知开发商已将这套房屋出售给陈某,陈某现在办理产权证并入住。请问该如何主张权利?

记者咨询法律人士了解到,开发商上述行为属违约。对此,《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刘先生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但这套房屋已由陈某占有,且陈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取得产权证,刘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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